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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颁布《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0/6/18 17:20:00 点击率:7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的《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以下简称《基地场资质条件》)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颁布的《基地场资质条件》对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的建设、防疫、饲养管理、饲料和活畜品质评价及资信等做出了具体规定,适用于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的确立、管理和公检。
  基地场质量管理总的要求是,基地场主要负责人应对基地场质量管理文件的建立、保持、实施和持续改进给予承诺;应对与质量管理有关的部门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做出规定并形成文件;应对活猪、活牛、活羊饲养过程中所需要的人力资源、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提供充分的保证;饲养的活畜必须建立身份标识、档案并跟踪管理;应建立有关质量管理文件;近3年内无重大疫情和重大质量事故;国家鼓励基地场建立并实施HACCP体系。具体要求如下:
  一、有关基地场建设的要求
  (一)选址。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动物防疫要求,应建在交通方便、水质良好、水源充足、地势较高、干燥、排水良好,无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地区;应距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城镇、学校1000米以上,远离医院、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2000米以上,周围应有围墙或其他有效屏障;牛场、羊场的选择应充分考虑活牛、活羊的放牧和饲养条件。
  (二)规模。活猪基地场的基础母猪存栏数量在600头以上,后备母猪存栏不得低于60头;常年存栏量应不低于5000头,其中60公斤以上的育肥猪不得低于常年存栏量的40%;活牛基地场的常年存栏量应在1500头以上,其中400公斤以上的育肥牛不得低于常年存栏量的40%;活羊基地场的常年存栏量应在6000只以上,单群饲养商品羊常年存栏数量在500只以上,其中15公斤以上的育肥羊不得低于常年存栏量的40%。
  (三)布局。应执行生产区、管理区和粪污与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区分开的原则。场区内道路硬化,裸露地面绿化。活畜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净道和污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应按照活猪生理、生长阶段进行猪舍工艺设计;应按照不同育肥阶段进行牛舍、羊舍的工艺设计。畜舍布局符合实行分段饲养方式及全进全出的要求;生产区在管理区的下风或侧风向处,粪污处理区、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区、病畜隔离舍和活畜引种隔离舍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应建有更衣室、消毒室、兽医室、病畜隔离舍和活畜引种隔离舍;畜舍的地面、墙壁和设施应便于清洗和消毒,给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四)设施。应备有清洗消毒设施;应按照不同畜舍分别配备饲喂和环境控制设备;应配备防蚊蝇、防鼠设施;应配备病畜隔离、污物和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设备;大门入口处应设有与大门同宽、长度不小于进场大型机动车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结构的消毒池。管理区入口处设有洗手消毒设施。生产区入口处设有换鞋、更衣间和洗手的消毒设施。畜舍入口处应设有消毒设施;应配备符合联网要求的计算机。
  二、有关基地场防疫的要求
  (一)人员。兽医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资质证明;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生产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时须更衣换鞋、洗手消毒,且工作服须定期清洗消毒;非生产工作人员不允许进入生产区,如有特殊情况,须遵守场内防疫制度;工作人员不得兼职于其他养殖场,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活畜的配种工作,饲养人员严禁相互串栋。
  (二)消毒。场地定期清洁、消毒,确保良好卫生环境并保持记录;畜舍每批活畜调出后应彻底清扫干净,用水冲洗,然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火焰、熏蒸消毒;设施、设备应定期对设施、设备和用具进行清洗和消毒并保持记录;运输工具在运输前后均应进行清洗消毒;应定期对活畜进行消毒并保持记录。
  (三)引种和引畜。活猪基地场应采取自繁自养。种畜应来自非疫区的具有生产许可证的种畜场,并提供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和种畜合格证。引进的种猪至少隔离30天以上,经兽医检查确定健康合格后,方可转入生产区;引进的种牛至少隔离45天以上,购进的育肥牛至少隔离15天以上,经兽医检查确定健康合格后,方可转入生产区;引进的种羊至少隔离30天以上,购进的育肥羊至少隔离15天以上,经兽医检查确定健康合格后,方可转入生产区。
  (四)免疫。应按制定的免疫程序及接种计划实施免疫接种,并保持免疫接种记录。应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质的生产厂家购买免疫疫苗。购进后的疫苗按规定保存,使用时应检查疫苗是否在有效期内。免疫器械和用具在免疫前后应彻底消毒。定期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五)寄生虫控制。活猪驱虫药物的使用应符合NY5030的规定,活牛驱虫药物的使用应符合NY5125的规定,活羊驱虫药物的使用应符合NY5148的规定,驱虫程序的制定应符合GB/T17823的规定。
  (六)病畜的诊断和无害化处理。对可疑病畜应隔离观察、诊断。对因传染病和其他需要处死的可疑病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GB16548的规定处理,并保持记录。不得出售病死畜。废弃物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废弃物的处理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粪污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加以综合利用,处理后的粪污应符合GB7959的要求;污水的排放应符合GB18596的要求;剩余或废弃的疫苗和使用过的疫苗瓶应作无害化处理并保持记录,不得随便丢弃。
  (七)监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控方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并有效运行。发生疫病或疑似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采取措施。
  (八)兽药。不得购进无国家批准文号或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育肥后期的储备活畜根据所用药物执行休药期,并保持记录,达不到休药期的不能作为储备活畜出栏。
  另外,还应定期进行灭鼠、除蚊蝇、清除杂草。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其他畜禽动物。不得将外购的生鲜、熟制肉类食品带入基地场。外来车辆、动物、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人生产区,生产区内车辆和工具不得出基地场。活畜须具有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和运输工具消毒合格证明方可出栏。应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出栏活畜。
  三、有关基地场饲养管理的要求
  (一)饲料、饲草。活畜的饲料、饲草和添加剂的使用应分别符合GB13078、NY5032、NY5127的要求;预混合饲料及全价配合饲料必须注明药物添加剂名称和用量并保持记录;禁止在饲料、饲草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使用含添加限用药物的饲料,在储备活畜出栏前,按有关规定执行休药期并保持记录;禁止饲喂变质、霉变、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和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泔水、其他畜禽副产品。另外,饲料、饲草质量应符合GB13078、NY5032、NY5127、NY5150的规定;饲料、饲草检验应符合GB13078、GB/T14699.1、NY438的规定。
  (二)饮水。饮用水应符合NY5027的规定;应定期清洗消毒饮水设备。
  四、有关基地场信用的要求
  应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应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三年内应无违法记录;财务状况良好,能够提供银行信誉担保或其它方式担保,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应对储备活畜的数量完整、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基地场资质条件》还规定了其他要求,如有组织、管理生产、资金调配的能力,有稳定的活畜销售渠道;接受中央储备肉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业务操作及公检单位的管理。除特殊情况外,应同意上述单位进入基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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