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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业协会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省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各分会的领导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农业部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四川省畜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会是四川省畜牧业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在本专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分会由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成熟时予以设置,经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 分会是团结、联系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营利机构,为推动本专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二章 职 能 任 务

第五条 分会的职能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积极向协会反映本专业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本专业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研讨会;

(四)为本专业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编辑出版专业方面的书刊、资料;

(六)经协会授权,规范本专业范围内的行业行为和进行质量认证;

(七)承办协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分会的设置和申报

第六条 分会的设置须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向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机关申报。

第七条 各分会设置由协会秘书处以提案的方式向协会理事会提出申请,申请分两种形式:

(一)协会秘书处直接向理事会提出申请;

(二)由本专业具有代表性的五个以上单位会员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并由五位协会理事或三位常务理事推荐,经秘书处,提交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申请成立分会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成立分会的条件

1、本专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成立分会的要求;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有办公地点和经费来源;

5、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

(二)申请成立分会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分会的申请书;

2、分会章程;

3、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活动经费来源;

5、筹备组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6、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分会的设置和主要负责人候选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向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分会筹备组组织召开分会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分会工作人员,由协会授予印章并正式启用。

第十一条 分会每届任期五年,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 分会管理

第十二条 分会开展各项工作,要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不得擅自以分会的名义,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宣传。

第十三条 分会每年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在12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总结、经费收支情况及工作人员变动情况等。

第十四条 分会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协会所有,单列科目建帐。分会经费根据工作需要,经协会同意支出使用。

第十五条 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经济赔偿,直至撤销该分会: 

(一)擅自冠以“四川省”、“全省”等名称公开活动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四)未接受协会委托,直接吸收会员或收取会费的;

(五)未经协会允许,在重大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六)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第十六条 分会的变更、撤销、合并须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报请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偿服务的合理报酬;

(三)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支持;

(四)会员和社会捐赠与资助;

(五)协会统筹补助。

第十八条 分会不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和银行帐户,财务收支由协会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分会可派专职工作人员在协会秘书处办公,处理分会的日常工作,其费用由分会支付。

第二十条 分会组织全省性和国际性的业务活动,需向协会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畜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省畜牧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畜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传递行业信息系统,及时宣传贯彻行业法律、法规,普及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新产品,更有效地提高协会为全省畜牧及相关行业工作者服务的质量,增强协会的凝聚力,推动和保障我国畜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在四川境内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工作人员及个体劳动者,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境外人士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者,可申请加入本协会名誉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境外名誉会员。

第六条 单位会员分为区域性单位会员和专业团体单位会员两大类。

(一)区域性单位会员是指所辖区域和行业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机构和组织,主要包括各市(州)、县等各级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行政管理和具有管理协调和指导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畜牧业(猪、禽、牛、羊、马、兔、犬与宠物、特种动物、畜产品加工、畜牧业机械等)协会。

(二)专业团体单位会员系指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七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协会或下属分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四川省畜牧业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

(三)企业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四)社会团体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章程;

(五)将材料报协会秘书处,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

(六)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向协会或分会以及协会设在各市(州)、县(区)的联络处提出申请;

(二)填写《四川省畜牧业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

(三)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大一寸或二寸)二张;

(四)将个人材料报协会秘书处或分会秘书处及各市(州)、县(区)协会联络处; 

(五)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

(六)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者;

(二)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者;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四)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

(五)有经营劣迹、欺诈行为者;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者。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四)优先在协会的刊物上发表论文、发布科研成果和产品信息;

(五)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贸易洽谈会、博览会、展示会、展销会、研讨会等活动;

(六)享受在由协会主办的各种活动中和刊物上发布信息、刊登广告、参加展示的优惠政策;

(七)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培训考察、交流和相关活动。

(八)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九)有权要求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十)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促进协会事业的发展,维护协会声誉;

(三)积极参与和协助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四)宣传、普及畜牧业科学知识、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新品种;

(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搞好本职工作;

(六)按时注册、交纳会费;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事宜。

第三章 会   费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会费标准:按照协会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徽章、牌匾等开支;

(二)协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办公经费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五)举办全省性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活动对会员单位给予优惠部分的补贴;

(六)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七)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八)办理会员提案和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会费的交纳办法:

(一)每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办理会员资格年度注册手续,并交纳本年度会费。也可以按届(四年一届)交纳会费;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当年度会费。6月30日之后入会的,缴纳当年会费的二分之一;

(三)会费可缴协会秘书处或协会的分会以及协会设在各市(州)、县(区)的联络处,再由分会或联络处统一上缴协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七条 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业务主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四章 会 员 管 理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须按时在协会或分会进行年度注册,同时交纳年度会费。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15日。

第十九条 年度注册须按协会的要求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采取信件或网上等指定的注册方式。

第二十条 协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突出,群众信得过的单位会员授予四川省畜牧业协会先进单位会员、质量信得过会员单位等荣誉称号;

(二)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四川省畜牧业协会先进个人会员称号;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三)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大型活动,并表现突出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给予奖励,并授予不同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三)不正当竞争,对行业发展造成恶劣影响者;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六)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者;

(八)有损于畜牧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受到处罚的会员在协会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布。 

第五章 退   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协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申请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协会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二十三条 未按时办理会员年度登记,迟交或拒交年度会费达一年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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