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 话:028-85577873
传 真:028-85551547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3号兴牧大厦
邮 箱:scxumu@126.com
根据人事部、农业部《畜牧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兽医专业、中兽医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人职发(1994)13号)的规定,为做好我省畜牧兽医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现将《四川省畜牧兽医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本《评审条件》下发之日起,我省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均按照《评审条件》中的规定进行评审。
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要认真对照《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的规定进行申报;申报人提供评审材料时要根据《评审条件》的规定,全面反映其在基础及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与能力(含必备条件和选择条件)、业绩与成果(含两类选择条件)、业绩与成果(含两类选择条件)等方面的情况。评审委员会要对照规定,对上述内容逐项、全面进行考核、评审。
三、本《评审条件》下发后,我省畜牧兽医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委托省畜牧食品局重新组建;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各市、地、州或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组建。
四、我省畜牧兽医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评审、审批等工作程序,均按《四 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具体事项由省畜牧食品局另行通知。
附:
四川省畜牧兽医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总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 才,促进畜牧、兽医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根据人事部、农业部《畜牧专业中、高级 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兽医专业、中兽医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人职发[1994]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畜牧、兽医专业的特点,特制定本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通过并按规定报经批准获得任职资格者,表明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其技术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技术推广、开发、研究、生产指导、技术监督等工作的畜牧、草业、饲料、兽医、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四、畜牧专业包括家畜(牛、羊、猪、马、驴、骡、兔)、家禽(鸡、鸭、鹅)、蜂和特种经济 动物的饲养管理,遗传育种,品种保存与利用,畜、禽繁殖,饲料生产与加工及检测,畜、禽产品检(监)测,环境保护与动物卫生保健以及相关方面。
草业包括草地经营、草地保护、草地改良、牧草、饲料作物栽培、遗传育种、新品种的应用 与保护、种质资源的保护、加工与贮藏、草地勘察、经济草类(包括草坪)的开发。
兽医专业包括动物医疗保健、动物防疫、动物检疫、畜产品兽医卫生检验、动物药品检定,动物、生物、微生物、药学、医学中与兽医有关的领域及野生动物保护。
中兽医专业领域包括中兽医、藏兽医及其他少数民族兽医专业及传统的畜牧兽医、中药等。
五、申报条件
(一)申报评审畜牧、兽医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畜牧、兽医专业工作,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畜牧师、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畜牧兽医工作满二年。
2、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担任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务四年以上者。
3、中专毕业,担任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务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部、省级科技进步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主要贡献者。
(2)地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3)198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一直在区乡(镇)从事畜牧、兽医技术工作的人员。
4、担任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务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部、省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2)地厅级科技进步奖二等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3)编写过1万字以上的培训教材,并被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或发表过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著,或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4)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乡(镇)农牧技术人员中级基础、专业知识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区、乡(镇)畜牧、兽医人员。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畜牧师、
1、具有博士学位,担任畜牧师、兽医师职务二年以上者。
2、具有硕士学位,担任畜牧师、兽医师职务四年以上者。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畜牧师、兽医师职务五年以上者。
4、经国家人事部(1989年前国家科委)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
5、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部、省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6、中组部、人事部、中国科协青年科技奖或中国农学会青年科技奖的获得者。
7、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或省农业丰收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8、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一本(五万字以上)。
9、担任畜牧师、兽医师职务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者:
(1)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部、省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二等奖以上项目的获奖者。
(2)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或省农业丰收一等奖的获奖者。
(3)部、省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或地厅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4)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或地厅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项目两次的获奖者。
(5)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科技成果,提高产品质量(产量)等方面取得突破性发展,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四)获得以下学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高级畜牧师、
2、获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畜牧师、兽医师。
3、获硕士学位,从事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畜牧师、兽医师。
六、外语要求
申报畜牧、兽医专业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除按有关文件规定符合免试规定者外,均应参加全国或四川省统一组织的规定级别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其考试成绩符合省人事职改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其中,对下列人员外语不作要求:
1、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县(按川委发[1984]25号文件执行)和内地县以下(不含县)单位的畜牧、兽医专业人员申报中高级职务,外语不作要求。但从不要求外语的单位调入有外语要求的单位,应补考相应的外语且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2、从事中兽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分则
七、畜牧(含草业,下同)专业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畜牧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掌握畜牧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技术。
(2)畜牧各分支需要具备的基本理论和技术知识如下:
1)畜、禽的饲养管理:营养需要、饲料调配、饲料加工、生物统计、生物化学、动物生理、畜牧学。
2)遗传育种:生物统计、遗传工程、基因库、保种与利用、选种选配、杂交育种、品种(系、群)、配套系(合成系、近交系)培育、畜牧学。
3)畜、禽繁殖:人工授精、生物统计、胚胎工程、性别鉴定、妊娠诊断、分娩与护理、生殖激素、生殖疾病、繁殖生理、孵化技术、育雏技术。
4)饲料生产:饲料分类、饲料栽培、饲料加工、饲料检测、饲料调制储藏、植物生理、植物保护、草地学、饲料调制、生物统计、畜牧经济、农业气象。
5)畜、禽产品质量检(监)测:环境管理、产品鉴别、产品检验、品质分析、生物化学、加工工艺、微生物学、产品管理条例、法规。
6)环境保护与动物卫生保健:环境管理、疫病检疫与防治、环境保护、环境监测、禽舍卫生学、环境工程、牧场设计、土壤学、气象学、植物学、兽医学、数理统计。
(3)草业各分支需要具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如下:
1)草地经营:生物统计、草地生态、植物分类、测绘学、草地培育、草地经营与管理、草地利用、草地保护、草业系统工程、运筹学、草原法。
2)草地保护:草地生态、草地培育、灌溉、草地管理与法规、数理统计、生物防治、化学保护、草地防火、草地病虫鼠防治、草原法。
3)牧草与饲料作物栽培:牧草与农作物栽培学、植物学、植物生理、土壤学、数理统计、气象学、牧草与饲料病虫鼠害防治、牧草与饲料加工利用。
4)牧草、饲料作物遗传育种:植物学、栽培学、土壤学、气象学、植物生理、草地生态、生物统计、牧草饲料作物遗传育种、牧草、饲料病虫害防治、草地生态。
5)牧草加工、贮藏:牧草学、饲料学、加工工艺、防腐学、干燥学、饲料加工机械、产品检 验、产品管理条例、生物化学、饲料分析。
6)草地勘察:草地学、运筹学、技术经济学、测量学、草地开发与规划设计、牧草生产技术、草地经营与管理、地理学。
7)经济草类(包括草坪)开发:草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草类产品加工利用、商品学、植物学、草地生态、牧草及饲料作物病虫害防治、作物栽培、产品检验、土壤与气象、作物遗传与育种。
(4)了解本专业技术规程、标准和主要法规、政策及国内科技现状。
(5)了解与本专业相关专业知识。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曾参加制定县以上或中型以上生产单位或本单位的生产和技术工作的短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全过程;或曾有为主制订解决本专业工作中复杂技术问题的方案并被采纳和参与实施的经历和能力。
2)掌握畜禽养殖技术操作规程,独立解决过专业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3)熟悉本地区、本行业品种优势、生产条件、市场情况、科技信息。
4)能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5)了解或初步掌握计算机应用的一般知识。
(2)任助理畜牧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以上科技和生产技术推广项目的参加者。
2)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生产技术推广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3)县以上畜牧、草业科技和生产技术推广项目的主持人,或二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4)独立完成本单位技术性较强的生产技术推广(改进)、科技项目三项以上。
5)为主撰写有关技术标准、规程等二项以上。
6)主持或主要参加推广和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工作二项以上。
7)县以上畜禽饲养管理、良种繁育、饲草饲料技术推广开发、草场管理等工作之一的一个生产周期的参与者,并能独立处理一般的技术问题。
3、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畜牧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地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二次获得者。
2)地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者。
3)获得专利并在畜牧、草业生产建设中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畜牧取得以下生产业绩之一者:
①、在主持或主要参加畜禽饲养管理和推广优良品种工作中,取得下列成就之一:
A.农区:
a.马、奶牛0.08万头以上,生产性能提高5%以上,或推广良种增产10%以上。
b.肉牛0.05万头以上,生产性能提高5%以上,或推广良种增产10%以上。
c.猪、羊0.02万头以上,生产性能提高5%以上,或推广良种增产10%以上。
d.免、鹅0.5万只以上,生产性能提高5%以上,或推广良种增产10%以上。
e.鸡、鸭5万只以上,生产性能提高5%以上,或推广良种增产10%以上。
f.蜂0.5万箱以上,生产性能提高7%以上,或推广良种增产7%以上。
g.配混合饲料4000吨,节省饲料4%以上。
B.牧区:
h.马、奶牛0.1万头以上,生产性能提高5%以上,或推广良种增产10%以上。
i.肉牛0.2万头以上,生产性能提高5%以上,或推广良种增产10%以上。
j.绵、山羊2.0万只以上,生产性能提高5%以上,或推广良种增产10%以上。
k.兔、鹅0.5万只以上,生产性能提高5%以上,或推广良种增产10%以上。
l.配混合饲料2000吨,节省饲料3%以上。
②、组织或主持畜、禽生产管理、经营中(要求各区、各类畜、禽数量同上),技术指标达到下列要求之一者:
a.大家畜、小家禽的成、幼畜死亡率在5%以内或兔、鹅在10%以内。
b.人工授精技术:大家畜(马、牛)0.2万只,情期受胎率50%以上,或小家畜(猪、羊)0.5万只,情期受胎率羊60%、猪70%以上。
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10万枚种蛋的孵化率在90%以上以及掌握雏鸡性别鉴别技术。
b.肉牛生产,年递增3.5%,存栏4万头牛的出栏率10%以上,平均胴体重
c.肉羊生产,年递增4.5%,存栏10万只羊的出栏率40%以上,平均胴体重绵羊
d.禽肉生产,年递增7%,出栏50万只禽,平均胴体重
e.兔肉生产,年递增7%,出栏7万只兔,平均胴体重
f.在县或县所属的种畜禽场,产奶量年递增6%,蛋生产年递增2%,蜂产品年递增6%,绒毛产品年递增5%以上。
④、畜、禽产品检(监)测,差错率在万分之三以内。
⑤、饲料检测,差错率在万分之三以内。
5)草业取得以下生产业绩之一者:
①、主持或主要参加牧草良种繁育和草地改良工作,推广牧草良种种植面积
②、主持或主要参加草地改良工程
③、主持或主要参加飞播种草
④、主持或主要参加
⑤、主持或主要参加
⑥、主持县以上草地资源调查,经县以上主管部门验收优秀。
⑦、主持或主要参加地区以上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经地区以上主管部门验收优秀者;或者主持或主要参加地区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技术工作,有突出成绩,受到地区以上主管部门表彰者。
⑧、在参加的区域规划、勘察、草产品加工、水土保持、种草(草坪)绿化、草业系统工程等项目中,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工效10%二项以上,20%一项以上;或者在草地名、优、特产品等项目中,所参加开发的产品经地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达到优质标准者。
6)参加撰写国家和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规程并付诸实施或者省、部级技术标准、规程达同行业先进水平并付诸实施。
(2)任助理畜牧师期间,撰写下列论著之一:
1)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的编写者之一,或省、部级内部发行的专业刊物的撰稿人员,或者有被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技术工作总结报告3篇以上。
2)在公开刊物或地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3)为县以上业务部门举办的技术推广培训班编写培训教材、讲义、资料一万字以上。
(二)高级畜牧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畜牧专业理论和技术,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并对本专业范围内至少一门学科有较深入的研究。
(2)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技术,并熟悉有关 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制依据及法规、政策。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主持生产环境条件复杂、技术难度较高的生产、科研、推广、开发项目全过程的经历;或有主持中型以上生产单位饲养管理技术的经历;或有引进新的方法、技术、品种、理论和应用领域的经历。
2)有参与评审、鉴定技术复杂的推广、开发、科研成果的经历和能力。
3)曾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编写地级畜牧生产规划;或曾有为主制订解决本专业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的方案并被采纳和主持实施的经历和能力。
4)有解决畜牧、草业专业中复杂、关键技术问题或处理畜牧场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曾对畜牧师进行指导和培训并审核过其承担的项目。
5)初步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和畜牧专业领域内计算机应用情况,或在生产、技术工作中,能够组织和指导畜牧师运用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的收集、处理。
(2)任畜牧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技或技术推广项目主要参加者。
2)省、部级科技或技术推广项目主持人或主要完成者。
3)地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重大科技或技术推广项目的主持人。
4)主持或为主撰写过本行业地区级以上技术标准、规程。
5)主持省、部级以上推广项目或主持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一项以上或主要承担二项以上全过程。
6)主持或者做为技术骨干参加县以上或中型以上单位畜、禽饲养管理、良种繁育、饲草饲料技术推广开发、草场管理等项技术中一个生产周期的技术工作,并处理过复杂的技术问题,取得明显效益,为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3、业绩与成果
(1)任畜牧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者。
2)省、部级 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奖者。
3)省、部级农业主管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二次(包括优秀设计、优秀调查规划等)。
4)获得国家专利并在畜牧专业生产建设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5)在畜牧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之一者:
①主持或主要参加畜、禽饲养管理和推广优良品种工作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A农区:
a.马、奶牛0.2万头以上,生产性能提高5%以上,或推广良种增产10%以上。
b.肉牛0.7万头以上,生产性能提高5%以上,或推广良种增产10%以上。
c.猪、羊3万只以上,生产性能提高5%以上,或推广良种增产10%以上。
d.兔、鹅10万只以上,生产性能提高5%以上,或推广良种增产10%以上。
e.禽(鸡、鸭)30万只以上,生产性能提高5%以上,或推广良种增产10%以上。
f.蜂2万箱,生产性能提高7%以上,或推广良种增产7%以上。
g.配混合饲料1.2万吨,节省饲料5%以上。
B.牧区:
h.马0.3万头以上,生产性能提高5%以上,或推广良种增产10%以上。
i.奶牛0.3万头以上,生产性能提高5%以上,或推广良种增产10%以上。
j.肉牛1万头以上,生产性能提高5%以上,或推广良种增产10%以上。
k.绵、山羊4万只以上,生产性能提高5%以上,或推广良种增产10%以上。
l.兔、鹅5万只以上,生产性能提高5%以上,或推广良种增产10%以上。兔、鹅要求同农区。
m.配混合饲料0.6万吨,节省饲料6%以上。
②在组织或主持畜禽生产管理、经营中(各区、各类畜、禽数量要求同上),取得下列成绩之 一者:
a.大家畜、小家禽的成、幼畜死亡率在5%以内;或兔、禽在10%以内。
b.人工授精技术:大家畜(马、牛)0.5万头,情期受胎率60%以上或小家畜(猪、羊)2万只,情期受胎率羊70%以上、猪80%以上。
c.胚胎移植技术:牛鲜胚150头以上,成功率40%以上,或羊鲜胚300只以上,成功率50%以上。或者牛冻胚100头以上,成功率35%以上,或羊冻胚200只以上,成功率40%以上。
③主持或主要参加畜禽品种培育,其新品种(品系)、配套系(合成系、近交系)等遗传性能稳定、增产25%以上;主持或主要参加畜禽保种与利用,本身生活力不下降,并能保持原品种生产性能,被其它品种引用,能提高其生产性能,并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者。
④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a.100万枚种蛋孵化率在90%以上,以及100万雏鸡性别鉴别准确率在97%以上。
b.肉牛生产,年递增4%,存栏10万头牛的出栏率10%以上,平均胴体重
c.肉羊生产,年递增4.5%,存栏20万只羊的出栏率45%以上,平均胴体重绵羊
d.禽肉生产,年递增7%,出栏100万只禽,平均胴体重
e.兔肉生产,年递增7%,出栏10万只兔,平均胴体重
f.在县或县以上所属的种畜、禽场内,奶牛产奶量年递增10%,蛋生产年递增3%,蜂产品年 递增8%,绒毛产品年递增8%以上。
⑤畜、禽产品检(监)测差错率在万分之二以内。
⑥饲料检测差错率在万分之二以内。
(6)在草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下列业绩之一者:
(1)、主持或主要参加牧草品种育种、繁育和草地改良培育工作,推广牧草良种种植面积
(2)、主持草地改良工程
(3)、主持飞播种草
(4)、主持
(5)、主持
(6)、主持地区以上全面草地资源调查,或省以上专业性调查,经地区以上主管部门验收优秀,且有技术改进并提高工效15%以上者。
(7)、主持或主要参加省以上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或自然保护区动物保持技术工作,经省以上 主管部门验收优秀者。
(8)、在主持或主要参加的区域规划、勘察设计、草产品加工、水土保持、种草(草坪)绿化、草业系统工程等项目中,能积极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工效10%二项以上,20%一项以上;或者在草地名、优、特产品等项目中,所主持或参加开发的产品经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家优秀标准。
(2)、任畜牧师期间,撰写下列论著之一:
(1)正式出版的专著或译著的主要撰稿人之一。
(2)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或省级本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论文一篇以上。
(3)编写地级以上畜牧技术推广培训班教材,讲义五万字以上(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
(4)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刊物上或者在省级专业技术、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5)写出二篇以上高水平的技术开发、引进、推广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总结,其中至少有一篇通过地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或被采纳并取得显著的效益。
八、兽医专业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掌握兽医专业基本理论和疫病防治技术;了解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1)兽医专业必备的专业基础理论:动物解剖学、组织胚胎学、生理学、动物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微生物学、畜牧学、生物统计、环境卫生、动物免疫学、病毒学、流行病学原理等。
2)兽医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家畜临床诊断学、内科学、外科学、产科学、中兽医学、传染病学、寄生虫与寄生虫病学、兽医卫生检验。
3)兽医专业需要一般了解的分支领域的专业理论:免疫学进展、细菌分类学、生物药品制造、毒理学、麻醉学、临床病理学、实验流行病学、传染病实验室技术等。
(2)了解国内本专业科技现状。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曾参加过制订县以上或中型以上生产单位或本单位的生产和技术工作的短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全过程;或曾有为主制订解决本专业工作中复杂技术问题的方案并被采纳和参与实施的经历和能力。
2)独立解决过本专业防、检、治技术工作中的一般问题。掌握兽医技术操作规程。
3)熟悉本地区疫病情况、生产条件和科技信息。
4)能指导初级兽医技术人员进行工作。
5)了解或初步掌握计算机应用的一般知识。
6)了解国家有关兽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熟悉兽医专业的技术规程、标准、规范,并能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贯彻。
(2)任助理兽医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技项目参加者,或省、部级科技项目的主要参加人,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项目的主要参加人。
2)了解工作范围内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中毒病、内科病、外科病、产科病的发生情况及其特点、规律,掌握临床常规检验技术、病理剖检技术、外科技术、难产时助产手术、常用药物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临床诊疗技术和基本防疫技能,正确诊治常见病,并提供有效病例10份以上,参与县以上疑难病、新发病的诊断、医疗和预防。
3)了解县以上区域范围内动物疫病发生、流行的特点、规律;掌握流行病学调查技术、临床综合诊疗技术、疫情监测和免疫监测技术、实验室诊断技术、综合防治技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基本的防疫技能,曾拟定并实施10万份家畜或30万只家禽的动物免疫、检疫、驱虫、消毒程序或疫情监测、免疫监测方案;或掌握当地常见传染病、寄生虫病、中毒病的临床症状、诊治方法和常规疫苗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并能正确使用。
②曾独立处理县级区域内的一般疫情,包括诊断、控制、扑灭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并提供疫情扑灭报告。
③曾独立完成县级区域内的防疫任务三年以上。
④系统掌握工作范围内动物疫情,按时提供疫情报告或月报,绘制疫情分布图、疫情流行曲线,并汇总整理。
⑤掌握一般实验室诊断技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a.掌握细菌检验技术,完成过一般常见细菌、真菌的分离、培养和鉴定。
b.掌握3-5种血清学诊断技术,如沉淀反应、凝集反应、间接血球凝集反应、补体结合反应、琼脂扩散反应、对流免疫技术、荧光诊断技术、免疫酶技术,完成过30份以上血清样品诊断过程。
c.掌握1-2种动物病毒病的实验动物接种技术,鸡胚培养技术、细胞培养技术,完成过病毒分离及初步鉴定。
d.掌握病理学检验技术,曾应用病理解剖、病理组织学技术进行病理诊断,并写出2份以上诊断报告。
⑥掌握动物中毒病的一般诊断检验技术。曾应用毒物分析鉴定技术、动物试验技术、治疗性诊断技术、病理学检验技术及早期确诊中毒病;能采取有效措施抢救、挽回损失,并提出预防方案,写出二篇以上抢治报告。
4)掌握动物、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检验技术,包括水质量检验技术、动物产品检验技术和皮、毛消毒技术,进行出入境检疫,运输检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掌握“屠宰场肉品卫生检验规程”,承担动物宰前检疫工作,并能在实际中查出口蹄疫、炭疽病、猪囊虫、猪旋毛虫、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疫病;或者承担过产酸、高温、工业炼油、销毁及不合格产品处理方法。
②掌握肉品中重金属、农药、兽药、激素、毒素的残留检测技术,并提供检验报告五份以上。
③掌握肉、蛋、奶、皮、毛、鱼粉及其它动物产品的检验、消毒技术,提供检验报告五份以上,并指导过不合格产品处理工作。
④了解主要贸易国动物疫情,运用临床综合诊断技术、实验室诊断技术,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正确实施检疫,且提供诊断报告10份以上和不合格动物或产品的处理报告。
5)掌握县级范围内和毗邻地区动物疫情,能够依照国家家畜家禽防疫的法律、法规、规程,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①拟定或参加拟定本地区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并参与实施。
②拟定或参加拟定动物屠宰、加工、贮运、销售等环节的兽医卫生措施并参与实施。
③拟定或参加拟定动物防疫或动物产品检验的具体程序、技术监测,被地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④掌握县以上工作范围内动物用疫苗、药品、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依照国家兽药管理法规提出改进建议并被地级以上主管单位采纳;或组织拟定动物用药品、疫苗、饲料、添加剂的监察技术方案。
6)掌握菌种保藏技术、细菌生化鉴定技术、细菌分离净化技术、细胞培养技术、生产工艺技术、佐剂乳化技术、产品检验技术、动物用药品(包括生物制品)的生产、检验技术,曾根据“生物药品制造检验规程”主持1-2个品种的生产、检验工作;或具有动物用药品质量检验、监察能力并提供检验报告;或提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改进生产工艺的技术建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被地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7)掌握动物环境卫生和畜禽有害气体检测技术,环境、饲料、饲草等污染,病原微生物或其它有害物质的检测技术,污水、粪便的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处理技术,曾提供检验报告或 提出改进技术建议,并被地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3、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兽医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县级区域内动物疫病防治效果达到部或省颁控制标准的主要完成者;或取得经上一级主管部门认可的明显的防治效果的主要完成者。
2)按技术操作规程高质量地完成市场、动物产品检疫(检验)或口岸检疫工作,查出病畜禽、不合格产品,并及时处理,为国家挽回损失,提出检验、检疫报告及处理报告五份以上。
3)为主参加完成中型生产单位药品生产中的技术任务,质量达到部颁标准。
4)正确诊疗当地动物疾病1000例以上。
5)独立完成10万头份混合畜群的动物疫病诊断、疫病调查、疫情监测、免疫监测、防治效果考核验收等工作。或者独立承担的兽医卫生检疫、检验工作达到1000份样品。
6)获得下列奖励之一:
①地厅级以上农牧业主管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获得者。
②一项以上地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获得者。
③获得专利并在兽医工作中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经地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2)任助理兽医师期间撰写下列论著之一:
1)总结工作经验,提出有指导意义的技术报告三篇以上,并被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
2)在专业杂志或地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3)为县以上业务部门举办的兽医人员技术推广培训班编写培训教材、讲义、资料一万字以上。
4)正式出版的兽医专业书籍,或省、部级内部发行的专业书刊的撰稿人员。
(二)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兽医专业的医学理论、临床医学理论、预防医学理论。
(2)除掌握兽医专业理论外,还要了解免疫学进展、分子生物学、分子遗传学、电镜技术、细菌分类学、生物药品制造、毒理学、麻醉学、临床病理学、生态学、实验流行病学、传染病实验技术、预防兽医学等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3)掌握国内外兽医科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对专业范围内某一学科有较深入的研究。
(4)了解医学、生物学、药学、水产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曾主持本专业省级技术项目,或者曾主持中型生产单位的兽医工作;或曾有为主制订解决本专业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的方案并被采纳和主持实施的经历和能力。
2)解决过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或者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了县级规划的编写;或者有主持引进新的技术、方法、新的应用领域的经历。
3)了解或初步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和兽医专业领域内计算机应用情况。
4)熟悉国家有关兽医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掌握有关的标准、规程、法律、法规,并能在工作中正确贯彻。
5)
(2)
1)国家级科技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科技项目的主研人员;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项目的主持人。
2)主持或参加拟定国家或省级的行业发展规划、计划、技术规程、标准、办法、规范、实施细则。
3)曾组织指导国家或省的重大疑难病的调查、诊断,获得结论并提出预防、控制方案。
4)曾主持扑灭国家、省的重大疫情,写出报告并提出预防、控制方案。
5)曾主持拟定本地区(县以上)范围预防、控制、消灭动物疫病的规划、实验方案,并参与实 施。
6)曾主持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免疫监测等项工作并做出结果综合分析,提出各种疫病防治措施。
7)曾就省级科技成果质量水平进行评价和鉴定。
8)提出的适合全国或本地区兽医工作的重要技术方案,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包括:预防国外病传入的技术方案,停止或决定使用某种疫苗、药品,某项技术、方法;或引进某项重要技术项目;停止或决定进出口某种动物、繁殖体、动物产品、疫苗、药品;拟定全国或省控制、消灭某种动物疫病技术方案。
9)临床诊疗技术水平较高,曾应用临床诊疗技术、实验室诊断技术,确诊治疗疑难病、新发病,并提出有效的预防方案,并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0)熟悉实用技术,掌握国内外实验室技术新进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改进、研制新的诊断(检测、监测)技术标准。
②曾对当地新发病、疑难病分离出病原或确定病因,查出检疫对象,提出相应的防治建议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11)提出改进兽医卫生措施,保证市场、动物产品及兽医卫生质量的主要技术方案或改进动物产品检验程序、方法,在实践中有效,得到省级同行专家认可。
12)曾主持二种以上药品生产、监察技术工作或开发二种以上新产品、新剂型。
13)曾主持了地、县以上或中型生产单位兽医卫生检疫、口岸检疫技术操作的全过程。
3、业绩与成果
(1)
1)取得县(场)境内三种以上疫病、地区境内二种以上疫病、省境内一种以上疫病三年以上再未发现的成绩的主要技术决策者或主要完成者,并能提供实验检查依据;或辖区内主要畜禽因病死亡明显下降,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主要技术决策者或主要完成人员;或在工作范围内对一种以上疑难病、危害严重的疫病及时确诊,采取措施,取得明显效果,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主要技术决策者和主要完成者。
2)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有改进或创造,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公认提高了动物防疫、动物产品检验、药品生产监察的效果或质量。
3)诊疗病例1000例以上,医术高明,受到地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经省级鉴定在保护贵重种畜禽或国家稀有、珍奇动物工作中效果显著。
4)在改进或提高动物疫病诊断或疫病调查、疫情监测、检疫检验、疫区净化、免疫监测等工作中做出成绩,其技术或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5)主持推广科技成果或先进技术,获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经省、部级鉴定或认可。
6)获省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二次以上。
7)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或地厅级一等奖。
(2)
1)在全国性专业杂志上或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或地级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
2)作为主要撰稿人员之一出版兽医专著一部以上。
3)编写地级以上业务部门举办的兽医技术推广培训班教材、讲义五万字以上(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
4)在全国学术、技术会议上或在省级专业技术、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论文一篇以上。
5)写出二篇以上高水平的技术开发、引进、推广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总结,其中至少一篇通过地级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或被采纳。
九、中兽医专业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掌握中兽医(药)基础理论:中兽医诊疗学、中药学、方剂学、伤寒和瘟病、中兽医古籍经络、病因病机、四诊八纲、防治法则等理论。
(2)一般了解兽医(药)专业的专业基础知识:动物解剖学、组织胚胎学、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生药学、中药鉴定学、中药制剂学、中草药成份分析、药理学、微生物学、动物学、畜牧学、生物统计、环境卫生学等。
(3)了解兽医专业理论知识:动物免疫学、病毒学、流行病学原理、家畜内科诊断学、内科学、外科手术、外科学、产科学、传染病学、寄生虫与寄生虫病学、兽医卫生检验学等。
(4)了解国内本专业研究现状。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运用中兽医的理、法、方、药和兽医专业理论及疫病防治技术,解决过兽医(药)工作实践中的技术问题。
2)掌握中兽医常用技术规程,正确诊断500例以上病例。
3)了解计算机应用的一般概念。
4)曾运用国家有关兽医(药)工作、中兽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独立处理过工作中的问题。
5)曾指导初级人员从事中兽医技术工作。
(2)任助理兽医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搜集整理民间的中兽医古籍、验方、秘方五个以上,经县以上专家鉴定在理论和实践上有一定价值。
2)曾承担县以上部门下达的中兽医(药)或中西兽医(药)结合的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3)组织中兽医(药)技术推广项目二项以上,并经县级以上技术主管部门鉴定通过。
4)熟练掌握下列技术操作及原理之二,并实际治疗或运用各达100例以上;
①中兽医专业施治技术。
②针灸烧烙技术。
③中药理、法、方、药配伍技术。
④1-2种畜禽阉割技术。
⑤中草药栽培、采集、鉴别、焙制、加工技术。
⑥中草药及其饲料添加剂与监测技术。包括:显微鉴别技术、薄层色谱鉴别技术、理化鉴别技术、常规水分检验技术、控制产品质量的有效成份定量分析技术中的任意二项。
⑦剂型改制技术。
⑧中西兽医结合的病症治疗技术。
⑨针麻技术。
⑩穴位免疫技术。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提出并实施适合本地区县以上区域行之有效的防治二种以上动物疫病的中兽医或中西兽医结合方案,并被主管部门采纳。
②掌握四诊及八纲辩证技术。
3、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兽医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在临床诊疗工作中,诊疗500例以上常见病,疗效明显,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群众信任。
2)曾独立完成5万头份(混合畜)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工作,取得成效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3)曾生产推广应用兽用中成药制剂或中草药饲料添加剂一种以上,推广面积达2000头份以上,取得成效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4)独立承担兽医卫生检疫工作,检疫量达1000份样品。
5)地级以上科技成果三等奖一项以上的获得者,或者地级以上农牧业主管部门授予的业务奖励获得者。
6)独立完成或为主完成假劣中草药及其产品查处或者中草药及其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撰写出五份以上技术报告者。
(2)任助理兽医师期间撰写下列论著之一:
1)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技术文章一篇以上,或地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文章二篇以上。
2)公开出版过专业著作,或省、部内部发行的专业刊物撰稿人。
3)独立完成二项以上技术项目的报告,并得到地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和采纳。
4)参加编写县以上业务部门举办的中兽医人员技术推广培训班教材、讲义、资料一万字以上。
(二)中兽医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中兽医专业的专业理论和疫病防治技术,并掌握兽医专业的专业理论和疫病防治技能,较深入地了解相关专业的专业理论知识。
(2)精通中兽医专业阴阳五行、脏腑经络、病因病机、四诊八纲、防治法测等定型理论,了 解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和针灸机理、经络学说、中药药性理论、辨证施治等先进理论。
(3)熟练地掌握中兽医辨证施治诊疗技术,中草药理、法、方、药辨证施治、针麻、烧烙技术,针灸新技术,中草药有效成分提取、分离、合成技术、新剂型改制技术,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技术与质量监测技术,动物疫病诊断(检疫)技术,预防免疫与免疫监测技术,中西兽医结合防治动物疾病技术等。
(4)掌握国内外有关兽医技术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
(5)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规范、标准。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了解和初步掌握计算机在中兽医专业范围内的应用。
2)曾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①曾拟定或参加拟定国家或省的行业技术规程、办法、标准,或地级以上行业发展规划、计划。
②提出过改进中兽医技术的重要建议,并被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
③组织或参加危害较大疑难病症的调查、诊断,获得结论并提出预防方案。
④组织或参加省级范围内的兽用中草药资源调查或中兽医经验调查,并汇总整理成册。
(2)
1)曾提出并主持实施适合工作范围内的中兽医或中西兽医结合技术方案,包括中药和制剂的使用、技术推广、动物疫病防治,并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
2)熟练掌握中兽医辨证施治技术,并曾主持县级以上中兽医诊疗技术推广工作。
3)提出中兽药的新用途、创立新方剂或研制新剂型,在实践中有成效,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4)改进中兽药及制剂生产工艺或检测方法,并通过地级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者。
5)有丰富临床经验,熟练地进行辨证施治,在防治某些动物疾病上有独到之处,效果显著。
6)采用中兽医技术提高动物产品的产量或质量,效果显著。
3、业绩与成果
(1)
1)从事中兽医临床、试验、技术培训、遗产挖掘整理、中兽药生产与监察工作或引进、推广中兽医科研成果、先进技术,通过省、部级农牧业主管部门的鉴定。
2)主持研制的兽用中成药制剂中饲料添加剂获得新药(或新制剂)证书或生产批文。
3)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有重大改进、创造,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公认提高了动物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4)为中兽医事业的继承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获省、部级以上表彰。
5)获省、部科技成果三等奖,或地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
(2)
1)在全国专业杂志或者省级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2)写出二篇以上高水平的技术开发、引进、推广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总结,其中至少有 一篇通过地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或被采纳,并取得显著的效益。
3)正式出版的中兽医专著的编者之一,或者编写地级业务部门举办的中兽医技术培训班教材、讲义三万字以上(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五万字以上)。
4)在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论文一篇以上。
附则
十、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项目或课题复杂程度和大、中、小型级别,参照行业有关技术 标准和规范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各级政府农业部门下达的项目和达到规定标准的单位间委托的项目。
十一、本《评审条件》要求的经济指标将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经济效益”不含 潜在经济效益,“较明显效益”是指增加5%以上,“明显效益”和“显著效益”是指增加10 %以上,“较大效益”是指增加20%以上。“重大效益”是指全国先进水平。
十二、本《评审条件》中所列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科目,为国家教委审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教材,并通过考核答辩认可。
十三、有关名词、概念解释
1、“获奖者”是指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主要贡献者”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而后由地级以上 人事职改部门组织三名以上专家评估,并逐一写出评估意见;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发 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省、部级奖、地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农牧渔业丰收 奖、星火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一律含相当级别的奖励;表彰、认可、采纳、鉴定等要有文件依据。
2、论文、报告等除注明者外,一律为主要执笔人。报告、内部出版物水平的确认由评审委员会专家确认。各类成果水平的确认由规定级别的专家鉴定意见书决定,或者由评审委员会专家确认。
3、国际性学术会议:指国际学术组织召集的会议,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的会议。
4、本《评审条件》中所指工作全过程,是指从立项调研或任务下达、合同签订、直到成果报告被评审、鉴定通过为止。
5、“报告”是指项目的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生产或科研报告、评估报告、调查报告、总结等。
6、各分支专业的理论知识,需要通过考核合格,在同一分支专业中的不同专门化技术人员,对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有所侧重。
7、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字、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或级别在内。
十四、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与能力、业绩成果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十五、本《评审条件》由省畜牧食品局负责解释。
四川省人事厅 畜牧食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