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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场址的地势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2、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3、场内设有病畜隔离舍、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
4、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5、种牛场和种羊场有相应的运动场或饲料地。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6、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二)技术力量配备。
1、种畜禽场场长应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场内应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兽医人员;兽医人员应相对固定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3、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4、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
5、有职业技术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并落实相应的培训资金。
(三)群体规模。
1、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1)种猪场。纯种场:基础母猪100头以上;杂交制种场:基础母猪50头以上;配套系:基础母猪100头以上。
(2)种牛场。肉牛(兼用牛):基础母牛100头以上;奶牛:基础母牛200头以上。
(3)种羊场。细毛羊:基础母羊200只以上;半细毛羊:基础母羊200只以上;绒山羊:基础母羊100只以上;肉羊(兼用羊):基础母羊100只以上;奶山羊:基础母羊50只以上。
(4)种禽场。原种场:母系成年母禽2000只以上;祖代场:母系成年母禽3000只以上;父母代场:母系成年母禽3000只以上。
(5)种马场。基础母马50匹。
(6)种兔场。基础母兔200只。
(7)其它种畜禽另定。
2、地方畜禽品种资源场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1)猪:基础母猪50头以上。
(2)牛、马:基础母畜50头(匹)以上。
(3)羊:基础母羊100只以上。
(4)兔:基础母兔100只以上。
(5)家禽:基础母禽300只以上。
(6)其它畜禽另定。
(四)种畜禽生产和销售。
1、必须制定种畜禽选育计划,包括选育方法、配种制度及性能测定方案等。
2、各畜禽品种根据育种要求建立核心群。
3、种公畜不得少于6个血统,且系谱清楚。
4、保持合理的种群更新率 (换证时审查)。
(1)猪年更新率25%以上。
(2)鸡年更新率100%。
(3)鸭、鹅年更新率50%以上。
(4)其他畜禽保持15%以上的年更新率。
5、种畜禽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国家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参照地方标准。国外引进品种参照供方提供的标准。
6、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7、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五)技术资料。初次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要建立种畜禽生产技术资料的收集和保存系统,已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要有完整系统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分析资料并按年度整理归档,专人保管。
1、种猪场要有母猪繁殖配种,后备猪生长发育,育肥猪肥育、屠宰性能测定,公猪精液品质检测,种猪卡片、兽医防疫、用药等记录与分析。
2、种牛场要有母牛配种、产犊、泌乳、体重体尺、外貌鉴定,犊牛培育,公牛采精及精液品质,种牛卡片、兽医防疫、用药,肉用牛应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报酬等记录与分析。
3、种羊场要有母羊繁殖配种,羊羔断奶鉴定,育成羊鉴定,种羊卡片、兽医防疫等记录分析,绵羊(绒山羊)还应有剪毛(抓绒)量、净毛(绒)率测定,肉用羊应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报酬等记录与分析。
4、种禽场要有受精率、孵化率、各期成活率、开产日龄、各期体重、入舍禽(或饲养日)产蛋数、蛋重、各期耗料量、兽医防疫、用药,肉鸡、肉鸭还应有料肉比、屠宰率、皮脂率等屠宰指标的记录与分析。
5、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2年。
(六)种畜禽保健。
1、有防疫、消毒和疫病监测制度并按照免疫程序定期进行预防注射,保证种群健康正常。
2、无一、二类烈性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它疫病。
二、发证程序
(一)申请取得生产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许可证,按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申请人向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原种场、祖代场、纯种猪场、地方品种资源保护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市(州)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按本办法的基本条件详细说明);
3、品种来源;
4、动物防疫合格证。
市(州)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市(州)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如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请验收。
(三)二杂母猪制种场、父母代种禽场等其他种畜禽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州)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家畜人工授精站、家禽孵化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申证程序参照原种场、祖代场、纯种猪场、地方品种资源保护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证程序规定办理。
三、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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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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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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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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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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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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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内容 |
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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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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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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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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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定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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