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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10/9/13 11:07:35 点击率:1439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蓄禽养殖业生产的废水、废渣可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蓄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蓄禽散养户。根据养殖规模、分阶段逐步控制,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逐步实现全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
  根据蓄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生化指标、卫生学指标和感观指标等。为推动蓄禽养殖业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本标准规定了废水、恶臭排放标准和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天津市畜牧局、上海市畜牧办公室、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欲2001年11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 1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集约化蓄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蓄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用于全国集约化蓄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2.1 本标准适用的蓄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 集约化蓄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别

猪(头)

鸡(只)

牛(头)

 

规模分级

25kg以上

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奶牛

I

≥3000

≥100 000

≥200 000

≥200

≥400

II

500≤Q3000

15 000≤Q100 000

30 000≤Q200 000

100≤Q200

200≤Q400

2  集约化蓄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别

猪(头)

鸡(只)

牛(头)

 

规模分级

25kg以上

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奶牛

I

≥6000

≥200 000

≥400 000

≥400

≥800

II

3 000≤Q6000

100 000≤Q200 000

200 000≤Q400 000

200≤Q400

400≤Q800

3.集约化蓄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m3/(百头.d)]

[m3/(千只.d)]

[m3/(百头.d)]

季节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标准值

2.5

3.5

0.8

1.2

20

30

4.集约化蓄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m3/(百头.d)]

[m3/(千只.d)]

[m3/(百头.d)]

季节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标准值

1.2

1.8

0.5

0.7

17

20

5集约化蓄禽养殖业污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控制项目

五日生

化需氧量

mg/L

化学需氧量

mg/L

悬浮量

mg/L

氨氮

mg/L

总磷

(以P计)

mg/L

粪大肠菌群数

mg/L

蛔虫卵

(个/L

mg/L

标准值

150

400

200

80

8.0

1000

2.0

6 蓄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控制项目

指标

蛔虫卵

死亡率≥95%

粪大肠菌群数

≤103/kg

7 集约化蓄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控制项目

标准值

臭气浓度(无量纲)

70

  1.2.2 对具有不同蓄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换算成猪的养殖量 ,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换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牛折算成5头猪。
  1.2.3所有I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蓄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以及II级规模范围内且地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重点流域和污染严重河网地区的集约化蓄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1.2.4 其他地区II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4年7月1日。
  1.2.5 对集约化养羊场和养羊区,将羊的养殖量换算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只羊换算成1头猪,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养羊场或养羊区的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 定义
  2. 1集约化蓄禽养殖场
  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蓄禽养殖场。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2.2集约化蓄禽养殖区
  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蓄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2.3废渣
  指养殖场外排放的蓄禽粪便、蓄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 等固体废物。
  2.4恶臭污染物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2.5臭气浓度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2.6 做高允许排水量
  指在蓄禽养殖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的水的最高允许排放量。

  3. 技术内容
  本标准按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的排放分为以下三部分。
  3.1蓄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1.1 蓄禽养殖业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有关规定。
  3.1.2 标准适用规模范围内的蓄禽养殖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表3、表4、和表5的规定。
  3.2 蓄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3.2.1蓄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
  3.2.2用于直接还田的蓄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3.2.3 禁止直接将废渣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蓄禽粪便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3.2.4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渣、应符合表6的规定。
  3.3蓄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3.1 集约化蓄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7的规定。
  3.4 蓄禽养殖业应积极通过废水和粪便的还田或其他措施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综合利用,实现污染物的资源化。
  4 监测
  污染物项目监测的采样和采样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污染物项目的监测方法按表8执行。
  5 标准的实施
  5.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方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严于本标准的集约化蓄禽养殖业适用规模,或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蓄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蓄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配套监测方法

序号

项目

监测方法

方法来源

1

生化需氧
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87

2

化学需氧
COD-cr

重铬酸钾法

GB11914—89

3

悬浮物

重量法

GB11901—89

4

氨氮
(NH3---N)

钠氏试剂比色法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7479—87

GB7481—87

5

P(P)

钼蓝比色法

1)

6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

GB5750—85

7

蛔虫卵

吐温----80柠檬酸缓冲剂液离心沉淀集卵法

2)

8

蛔虫卵死亡率

堆肥蛔虫卵检查法

GB7959—87

9

寄生虫卵沉降率

三点式比较臭袋法

GB7959—87

10

臭气浓度

 

GB14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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