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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海关总署颁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主要内容 :
1.自2000年8月1日起,凡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必须持有农业部签发的《登记许可证》
2.对进口饲料添加剂的旧类和适用税率如下规定:
凡进口蛋氨酸(税号为29304000)、赖氨酸(税号为29224110)、赖氨酸盐及其酯(税号为29224190)、苏氨酸(税号为29224910)这几种饲料添加剂,除须向海关提交《登记许可证》复印件外,还须向农业部指定的饲料检测机构申请办理关于该批货物为饲料添加剂的“进口饲料添加剂属性证明书”,海关根据归类原则将其归入相应税号并凭此“属性证明书 ”按“制成的饲料添加剂”的税率征收关税和增值税。
凡进口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货物,但在上述几种产品之外的品种,海关应按其归类税号征收关税和增值税。
本规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已征税款不予退还。但对在此之前进口并已交纳保证金放行的上述几种饲料添加剂,如能按本文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可按“制成的饲料添加剂”的税率征收关税和增值税。